|
第一章 公司法
二、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
(一)公司法的概念
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、调整公司组织关系、规范公司在设立、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。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。狭义的公司法,仅指专门调整公司问题的法典,如《公司法》。广义的公司法,除包括专门的公司法典外,还包括其他有关公司的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、司法解释,以及所有散见于其他各法之中的调整公司组织关系、规范公司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,如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等法中的相关规定。
我国《公司法》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。其一是依据属地主义原则,为依照《公司法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。其二是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,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立法未作规定,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。 我国的《公司法》由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,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。此后,《公司法》于1999年、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。2005年10月27日,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,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重新颁布《公司法》。新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公司法》共13章219条,原法中只有20余条内容未变,其他条款均有所添加或删改。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,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,如将原法中的股票发行、股票上市及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证券法内容放到《证券法》中。新《公司法》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,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,鼓励投资,简化程序,提高效率,取消不必要的国家干预,废除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,减少强制性规范,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,突出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,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,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。(北京安通学校提供)
此后,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于2005年12月18日修订颁布,随《公司法》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(二)公司法的性质
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,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,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,如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等,其组织法性质为公司法的本质特征。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,规范公司股东之间、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,调整公司的设立、变更与终止活动,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作,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控制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。
|